(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本會第四屆第十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本會第五屆第七次董事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本會第六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本會第六屆第四次董事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會第六屆第六次董事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一O二年六月十一四日本會第九屆第二次董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一O四年一月十一四日本會第九屆第五次董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八日本會第十二屆第四次董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財團法人臺法文化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臺灣學生赴法國進修文化、藝術、教育等領域博士學位,特訂定本獎助要點。
獎助名額:博士一名,獎助新臺幣陸萬元整。
獎助申請需為博士學位修業期間。
獲獎助期間,研習計畫內容如有變更,需提報本會同意後,維持其獎助資格及金額,若與研習計畫內容不同則撤銷獎助金。
(一)申請書乙份。
(二)簡歷表及最高學歷證明影本乙份。
(三)進修計畫書乙份。
(四)推薦函乙份。申請人需附博士論文摘要及指導教授推薦函;在法申請獎助學金者,需附在法就學成績證明相關資料;在臺申請赴法進修者,需附就讀院校同意入學證明;赴法就讀語言班級者,不得提出申請。
每年四月三十日截止收件〈以郵戳為憑〉,六月三十日公佈獎助名單。獲獎助者需於六個月內開始執行進修計畫,逾期者將視同自動放棄獎助資格,且不得再提出申請。
獲獎助者於博士學位完成後應送本會成果報告一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