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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主旨
    一、 主旨

    財團法人臺法文化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臺灣學生赴法國進修文化、藝術、教育等領域博士學位,特訂定本獎助要點。

  • 二、 申請資格
    二、 申請資格

    (一)
    年齡在四十歲以下。
    (二)
    臺灣境內公私立大學畢業。
    (三)
    法國境內經教育部認定之大學或學術機構進修文化、藝術、教育學科博士學位。

  • 三、 獎助名額與金額
    三、 獎助名額與金額

    獎助名額:博士一名,獎助新臺幣陸萬元整。

  • 四、申請時程
    四、申請時程

    獎助申請需為博士學位修業期間。

  • 五、計畫變更辦法
    五、計畫變更辦法

    獲獎助期間,研習計畫內容如有變更,需提報本會同意後,維持其獎助資格及金額,若與研習計畫內容不同則撤銷獎助金。

  • 六、獎助金額分兩期給付
    六、獎助金額分兩期給付

    第一期:
    獎助名單公佈後,先行支付二分之一,並請於七個月內檢具學生證影本及繳費單影本送本會備查,若無則撤銷獎助金。
    第二期:
    修業期滿,繳交進修成果報告送會核備後再付二分之一。第二期款應於第一期款撥付後三年內依規定提出申請,未申請者視同放棄。

  • 七、申請資料
    七、申請資料

    (一)申請書乙份。

    (二)簡歷表及最高學歷證明影本乙份。

    (三)進修計畫書乙份。

    (四)推薦函乙份。

    申請人需附博士論文摘要及指導教授推薦函;在法申請獎助學金者,需附在法就學成績證明相關資料;在臺申請赴法進修者,需附就讀院校同意入學證明;赴法就讀語言班級者,不得提出申請。

  • 八、甄選程序
    八、甄選程序

    (一)初選:
    由本會人員作基本資格書面審查。
    (二)複選:
    由本會邀聘學者專家二至四人及本會董事一人組成甄選小組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報請董事長核定。

  • 九、申請期限
    九、申請期限

    每年四月三十日截止收件〈以郵戳為憑〉,六月三十日公佈獎助名單。獲獎助者需於六個月內開始執行進修計畫,逾期者將視同自動放棄獎助資格,且不得再提出申請。

  • 十、獲獎助成果報告繳交方式
    十、獲獎助成果報告繳交方式

    獲獎助者於博士學位完成後應送本會成果報告一份備查。

  • 十一、本獎助要點經本會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一、本獎助要點經本會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